湖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湖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 Refractories Industry(缩写AHR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省内耐火材料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为增强企业活力,改进和加强宏观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双向”服务,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湖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发展,更好地为全省各经济部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设在湖南湘钢瑞泰科技有限公司内,地点在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关系,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会员间价格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协助政府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和活动,查处会员违法行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耐火材料行业信息,创办行业出版物和网站,开展咨询活动,为会员提供省内外技术、市场、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耐材产品各种会议。举办报告会、研讨会。促进本行业的产品销售与技术交流合作,参与省内外耐材领域产品市场建设。

(五)加强与国内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等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

(六)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引导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

(八)组织耐材行业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本行业经济运行安全。

(十)积极参与耐材领域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十一)发展耐材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各项活动。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团结,保守本会秘密。

  (七)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并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 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湖南省耐材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主要从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领导继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代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现任会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经现任会长书面授权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省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员,会计人员必须履行核算、监督职能。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经20130719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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